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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女士-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

信件主题: 张女士-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
来信人: 张女士 来信日期: 2021年01月05日 来信编号: szxx202101050005
信件内容: 尊敬的贵局领导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,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,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,降低人力、物力、财力成本的考量,电子合同、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,方兴未艾。电子劳动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,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。我想咨询一下,劳动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,是否是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“书面合同”?从国家政策层面,贵局是否鼓励、支持电子合同?以上,期待您的回复,谢谢。法律依据:人社厅函(2020)33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符合法律、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信件回复: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: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 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 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,保障电子签署相关信息安全,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可以签订电子合同,电子合同就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。
办理情况: 已办结
回复单位: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回复时间: 2021年01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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